丈夫称妻子偷偷打掉腹中骨肉,无法忍受诉求离婚,妻子则称丈夫对此知情。近日,通州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
张某诉称,他和妻子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起初很好,但没过多久,他发现妻子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打掉了腹中3个多月大的胎儿。他气愤之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女方当庭不同意离婚,称自己做引产手术是和张某商量过,且由张某陪同去的医院,由张某签字做的引产手术,并出示了医院的病案复印件。
张某不认可妻子所说,也不认可本人签字,但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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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打分割房产官司
张女士离婚后起诉前夫吴先生,要求分割房产。昨天媒体获悉,因首付款由吴先生父亲出资,昌平法院认定吴先生父亲的出资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张女士获得相应折价款。
2002年9月18日,张女士与吴先生结婚。201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张女士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东小口镇的一套房产。
据了解,房屋于2003年购买,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1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16万元。现诉争房产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张女士说,房屋的首付款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出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万余元、向吴先生父亲借款14万元。贷款16万元由张女士和吴先生共同偿还。吴先生则主张,首付款15万余元由其父亲出资,贷款16万由他独自偿还。
庭审中,吴先生的父亲表示,诉争房产其出资15万余元,登记在吴先生一人名下,是对吴先生个人的赠与。
法院认为,吴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吴先生的赠与。法院酌情判令诉争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付张女士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