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英与赵军结婚前,赵军向朋友王林借款10万元于婚后开办了一家超市。张英与赵军曾签订过一份协议: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实行AA制,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为避免被人议论,该协议及其内容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今年5月,张英与赵军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催还借款本息未果,王林遂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英与赵军共同清偿。虽然张英以已言明“债务各自承担”为由抗辩,但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林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正因为王林并不知道张英与赵军之间的AA制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超市的经营,决定了张英也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