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女士问:我和爱人结婚后,我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保险还未到期,请问保险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郭律师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不过分割方式上跟分割其他财产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