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闹离婚财产分割有分歧

更新时间:2015-09-2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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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接到调解申请后,老娘舅吴子文首先着手对婚姻关系进行调解,虽然当事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但是老娘舅仍然按照法律规定,例行询问,希望他们能和好,可是双方都认为没有了感情基础,不愿再维持目前的婚姻关系,于是达成第一项共识,即解除婚姻关系。

  家住南湖区新丰镇某村的黄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已12岁。

  这场婚姻有“胎里毛病”

  在认识张某之前,黄某有一个初恋情人,当时由于两人分隔两地,女方的父母不愿意女儿远嫁他乡,就在当地给她找了个对象,女孩不敢违背父母的意愿,与黄某断了恋爱关系。之后,黄某极度郁闷消沉。

  母亲看儿子整天无所事事、心不在焉的,就到处托人给他介绍对象。黄某一直不肯去相亲,有一次被母亲唠叨了许久,迫不得已才答应去,于是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某。对于张某,黄某没什么感觉,相亲那晚黄某没怎么说话。回家后听母亲说她不错,那就相处相处看呗。

  在大半年的相处中,张某表现得比较积极,什么事都迁就黄某,而黄某一直不温不火的。到了年底,双方父母催促他俩该结婚了,黄某也没觉得张某有啥不好,于是就选了个日子把婚事给办了。

  触碰“硬伤”婚姻走到头

  其实,黄某虽然对初恋女友耿耿于怀,但也始终念念不忘,所以对张某,他就是热不起来。结婚前,张某以为只要自己对黄某好,黄某会慢慢忘记前女友的。可是结婚后看到黄某还是这么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就很不爽。

  有一次,为了一点家庭琐事两人吵了起来,张某还拿黄某的前女友说事。黄某一听就懊糟了,两人第一次大吵了一架。之后,两人的关系比较僵,时不时拌嘴吵架。

  婚后第三年,女儿出生了,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得到改善。黄某与张某长期处于冷战之中,双方都认为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一致同意离婚,但就女儿的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果。今年8月中旬,张某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从实际出发和平分手

  接到调解申请后,老娘舅吴子文首先着手对婚姻关系进行调解,虽然当事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愿,但是老娘舅仍然按照法律规定,例行询问,希望他们能和好,可是双方都认为没有了感情基础,不愿再维持目前的婚姻关系,于是达成第一项共识,即解除婚姻关系。

  然后老娘舅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女儿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调解。对婚生女儿,张某愿意抚养,但要求黄某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对于这一点黄某表示同意;张某提出嫁入黄家10多年,安置房她也有份,要求黄家对其予以补偿。

  在补偿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老娘舅果断制止双方争吵,并分头做他们的工作。

  经了解,黄某家拆迁按照老房子的面积和人口数,一共拿到大小不等的3套安置房。登记结婚后,张某的户口迁入黄家,按照安置房分配的相关法规、政策,张某是有安置房平方数的,所以张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但是张某提出要90多平方米的房子,黄某觉得已经超出了张某的份额。经协商,最后张某愿意按照安置房每平方米的市场价来补偿未足的平方,黄某表示接受。3个小时的调解,到此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第二天,黄某与张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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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6.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具体的怎么分割,双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如没有约定的, 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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