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单方申请办房产变更登记 不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4-06-30 16: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婚后,陈某协议得到了一套住房,当陈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淄博市房管局拒绝给陈某办理,陈某一纸诉状将淄博市房管局告到法院。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醒市民,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绝对不能图省事,...

  离婚后,陈某协议得到了一套住房,当陈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淄博市房管局拒绝给陈某办理,陈某一纸诉状将淄博市房管局告到法院。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醒市民,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绝对不能图省事,协议离婚后单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2月,陈某与其前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陈某所有。近日,陈某依据该协议约定,到淄博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局以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为由未予办理。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淄博市房管局,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与其前夫的共同共有财产,原告协议离婚后单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予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房产分割,不属于相关条款所列举的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本案原告所要办理的不是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其前夫将共有份额转移给原告,属共有人份额变更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及其前夫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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