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2-12-03 2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近日,网上爆出一男子因被怀疑有外遇而被逼无奈签下卖身契。房产、收入悉数归女方,即使以后离婚,丈夫也要上缴3/4的工资给女方。丈夫越想越觉得妻子无理,便将其妻告上法庭。本期讨论,婚内协议是否有...

  导读:近日,网上爆出一男子因被怀疑有外遇而被逼无奈签下“卖身契”。房产、收入悉数归女方,即使以后离婚,丈夫也要上缴3/4的工资给女方。丈夫越想越觉得妻子无理,便将其妻告上法庭。本期讨论,婚内协议是否有效?婚内协议又是否能帮助解决婚姻问题?

  事件还原:男子被疑有外遇签下“卖身契”

  “一把手”被妻怀疑不忠

  张某与妻子赵某现今均已是不惑之年。早年相识相恋时,两人的家庭背景相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差距逐渐拉大。张某因努力钻研,成为某国企的一把手。赵某没什么文化也不爱学习,成了家庭主妇。二人的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张某很少回家,即使回家也与妻子很少说话。而赵某怀疑丈夫在外拈花惹草,又没有证据。于是,张某每次回家,她都要找机会提起并求证自己的怀疑。张某在妻子的追问下,更不愿回家。

  妻子到单位“又哭又闹”

  家庭的生活开销和孩子的教育费用一直是靠张某的收入支持,但张某经常不回家后,又不怎么给妻子钱,赵某又要过日子又要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很快便捉襟见肘。

  2011年11月的一天,张某正在上班,赵某突然闯入他的办公室,边哭边闹。张某很珍惜自己多年努力打拼换来的职务,他不想因妻子的无理取闹断送前程。于是好言安慰将赵某劝回了家,表示一切好商量。

  夫妻签订婚内协议

  当晚,张某回到家,赵某拿出准备好的协议让他签。理由是,只有张某认可协议内容,才表明他没有外心。赵某表示此后也不再到单位去闹。

  签协议当天,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给赵某,赵某可随时提取钱款以备家庭生活之需。之后,赵某又让张某办理过户,房子、车子都“约”好过户到赵某名下,归赵某所有。张某虽有些不情愿,但害怕赵某“闹事”,勉强配合过了户。

  前不久,张某拿着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去向律师咨询。律师看过后说:“你签的这份协议几乎等于卖身契。”这令张某大吃一惊。

  告上法庭请求认定无效

  原来,协议中约定,张某和赵某夫妻现有的房子、车子等一应财产全部归赵某一人所有,张某此外发生的任何债务与赵某名下的财产无关。另外,无论今后二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张某都要按月给付赵某生活费,数目为其全部收入的四分之三,二人之子的教育等费用全部由张某负担。

  “夫妻之间存在互相扶助的义务,前提是一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在离婚后应适当给付扶养费,现在赵某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签订这样的条款,未免过分。”律师认为,这是一纸条件严重不对等的“不平等条约”。律师告诉张某,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纸协议剥夺了张某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剥夺了他今后所有收益的平等所有和使用权,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小编提供相关延伸阅读:婚内情感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我的丑娘》是这部催人泪下的人伦悲剧,英俊的乡下打工仔王大春与漂亮的城里女孩赵小旭热恋成婚,命运的现实和虚荣心让王大春对恋人隐瞒了家有丑娘的真情。在王大春与赵小旭新婚之夜,小两口约法三章:“1、双方谁都不准有外遇,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2、不准藏私房钱;3、不准欺骗对方。如有一方违反,除离婚外还要赔偿对方100万。”王大春几次想认丑娘,但顾及到他与赵小旭的约法三章,继续隐瞒了家有丑娘的事实。于是,演绎了一幕幕催人泪下的人间悲剧。

  但其实多位律师都认为剧中的这些约法三章,即婚内情感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结理由如下:

  一、夫妻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婚姻法》已将因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情感协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王大春与赵小旭约定“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不准藏私房钱”、“不准欺骗对方”,是婚姻的一种 完美 状态,如果真能做到约定内容,人就如同生活在真空中,这在现实社会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三、如果赋予“情感协议”以法律效力,那么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已变质,变成一种感情与金钱等价交换的商品。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中进一步贬值,因为情感正在离开人们的内心体验而向金钱靠拢。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因失去感情而痛苦,本来就是人类正常情感的经历,法律对此不能救济,也不必救济。当法律深深介入感情时,人类可能失掉更多真实而多彩的生活。法律要尊重情感,就不能把情感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所以,法律只须保护婚姻,而不必保护两性之间的情感。

  四、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的自愿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自愿是大不相同的,以婚内情感协议出于双方自愿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基于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简单结论。当事人拿到法庭上的协议,很可能是当初喜怒哀乐之下的游戏之作,是一种情绪化的产物。王大春在新婚之夜,为了不让妻子生气,不破坏新婚气氛,违心接受“约法三章”,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相差太远。所以,婚内情感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应属于外人难以理清的家务事范畴,当事人对此是否当真姑且不论,但作为公权力的法律不应涉足个人私生活过深,否则对道德的功能大有弱化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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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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