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4年丈夫下落不明 妻子起诉离婚获准予
更新时间:2019-10-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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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在线消息沐川县箭板镇村民张春香与丈夫彭东林结婚已10多年,因生活琐事致感情不和,双方分居4年多。2007年4月,彭东林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春香遂诉至法院,要求与
四川在线消息 沐川县箭板镇村民张春香与丈夫彭东林结婚已10多年,因生活琐事致感情不和,双方分居4年多。2007年4月,彭东林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春香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彭东林离婚。
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6日公开审理了原告张春香与被告彭东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春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东林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春香与被告彭东林于1996年4月15日在沐川县箭板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2月2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彭涛。自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8月经村干部调解无果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4月,彭东林外出至今无音讯,不知下落。夫妻无共同财产、债务。
法院认为原告张春香与被告彭东林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分居生活至今已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三款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序离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6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春香与被告彭东林离婚;婚生子彭涛由原告张春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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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感情不和分居己经有10年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一次性可以判决吗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看,孩子抚养权一般综合衡量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孩子的年龄等因素,也考虑孩子目前是跟谁生活的,具体而言两周岁内的小孩一般会判决随女方,除此之外,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谁,10周岁以上的,征求小孩的意见,不抚养小孩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