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继母为争抚养权对簿公堂
更新时间:2012-12-03 2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虽然张某与赖某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柔随赖某生活、由赖某抚养,但并不影响张某对其孩子小柔享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权利。
父亲车祸身亡,生母接走女儿,继母为争权抚养权将孩子生母告上法庭。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驳回继母诉讼,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亲生母亲。
据法院通报,张某(孩子生母)与赖某(孩子生父)于2002年2月25日结婚,并于2003年4月6日生育女儿小柔。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05年4月1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小柔随赖某生活、由赖某抚养。时隔5年,赖某与一名女子潘某于2010年2月5日结婚,潘某与赖某一起抚养小柔。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5月,赖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小柔生母想抚养女儿,并与小柔继母潘某协商,无奈潘某不同意,坚决表示自己可以抚养。2011年6月16日,在未征得小柔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生母张某到小柔就读小学将其接走,之后小柔就一直随生母张某生活。小柔就读的清新县某小学及相关部门曾因为此事进行调解,均未果。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小柔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请求被告张某将小柔送还原告。
法院查明,小柔在与其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现张某对小柔存在虐待等不良行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柔明确向法院表示其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张某与赖某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柔随赖某生活、由赖某抚养,但并不影响张某对其孩子小柔享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权利,且张某目前的工作环境及经济状况足以保证其抚养能力,小柔亦明确表示愿意随亲生母亲张某生活,故确认张某抚养小柔。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我生父母离婚,生母再婚,遂要求要回妹妹的抚养权。如果强行剥夺我生母对妹妹的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父母争抚养权
如果已收到传票,可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