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婚姻:表姐变嫂子再成妻子

更新时间:2012-12-0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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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七条之规定: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是禁止结婚的。

  “舅表婚,亲上亲”,表姐变嫂嫂,又成妻子。本以为“亲上加亲”的婚事会使两家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孰料 “叔嫂配”的婚姻并不如预期圆满,二人时常发生吵打,最终分道扬镳。4月10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一起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李某与陈某系表姐弟,他们的父母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两家人的关系一直不错。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为了“亲上加亲”,在两家老人的撮合下,陈某的哥哥和李某缔结连理,成了一家人。陈某的哥哥去世后,1991年3月,按照当地“叔嫂配”的民族风俗,陈某与李某在父母的安排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同居后双方一直无法生育,为此于 1999年2月,收养一女儿。因性格迥异,加之没有共同生育,陈某与李某之间凸显出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陈某为此外出打工逃避“婚姻”,两人形同陌人,感情越来越淡漠。

  2012年2月27日,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事实婚姻。3月22日,砚山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经审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姑表兄弟姐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宣告无效。通过法院做工作,陈某和李某消除了彼此的对立抵触情绪,握手言和,心平气和地对抚养孩子、分割财产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二人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结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伦理道德,均表示同意解除“夫妻”关系,继续以表亲身份相称相处。4月10 日,法院作出宣告陈某和李某婚姻无效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一起“亲上加亲”的“叔嫂配”婚姻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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