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拿到医院的怀孕检测报告后,打电话给老公张某时,才知道老公另有新欢,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陈某顿时崩溃了,她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走出医院的,正当她呆若木鸡地走向马路的时候,却没注意到已经过来了一辆奔驰而来的轿车,随着一声急促的刹车声,陈某倒在了血泊中。
张某在接到消息后迅速地赶到了医院,可此时已经晚了,不仅孩子没了,陈某也变成了残疾,她的下半辈子将永远与轮椅做伴了。无论张某怎么解释,陈某都听不进去,她生气地把张某赶出了病房。
三个月后,陈某康复出院。半年后,陈某得到了肇事者的赔偿共计200万元。
于是,她的心里有了主意,她把这笔钱存了起来,用于今后的后续治疗和生活所需。之后,她又雇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在咨询律师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某离婚,并以张某出轨为由要求多分财产。
法庭上,张某觉得自己在陈某出事后也尽到了扶养义务,所以要求平分房产和陈某的赔偿款2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但由于张某是过错方,所以判决价值一百万元的房产归陈某所有,由陈某支付张某四十万元;对于陈某的赔偿二百万元则属于陈亚芳的个人财产,故不予分割。
律师说法
因遭遇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还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但《婚姻法》中还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一方所有。
本案中,陈某在车祸后因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获得赔偿当属个人财产,所以,张某是没有权利进行分割的。另外,夫妻相互有扶养的义务,所以张某在车祸后对陈某的照顾是他的职责所在,不能因此而要求分割陈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