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255万抚养费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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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已婚女陈某与已婚男孙某相识后不久生下一子,几年,孙某签协议分期支付300万抚养费,陈某只拿到45万后起诉孙某,法院审理后驳回陈某诉求,判决孙某每月支付私生子1500元抚

  各有家庭的一对男女非婚生子,短暂的激情过去后,女方以孩子成长为由向男方索要300万,但却将钱款用于装修消费。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否定了这起天价抚养费《协议》,原因是这笔钱是男方夫妻的共同财产。

  2003年,正值青春年华的陈美佳结识了在张家港做建筑工程生意的孙凯,两人迅速坠入爱河,第二年陈美佳生下儿子小华,而此时陈美佳和孙凯各自都有配偶。

  2009年初,陈美佳与孙凯发生矛盾,随后陈美佳以小华是孙凯亲生儿子为名,要求孙凯承担抚养义务,并与孙凯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为保障小华的生活学习,孙凯自愿承担做父亲的责任,分五期支付300万元培养费,该培养费仅用于小华的生活学习。

  协议签订后,孙凯支付了45万元培养费。因余款未按期支付,陈美佳以小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孙凯按约支付余款255万元。

  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孙凯认为协议是在陈美佳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非婚生子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拒绝支付剩余培养费。

  而法院查明,陈美佳将收取的孙凯支付的45万元培养费中的30余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保姆费等花销,用于小华学习、生活的费用不到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陈美佳与孙凯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协议》名为为了小华的生活学习,但是其中约定的“培养费”数额远远超出了一个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所需。从陈美佳收取孙凯支付的45万元后的用途来看,该“培养费”实际是孙凯与陈美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补偿协议。

  因孙凯有配偶,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配偶的同意,故孙凯单方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小华,侵害了第三人利益,上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固法院不支持小华的诉求,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遂酌情确定了由孙凯每月承担小华的抚养费1500元至小华独立生活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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