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妻子分遗产

更新时间: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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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李女士与老曾的婚姻实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市民李女士询问:2000年8月,我与已离异的老曾依法登记结婚重组家庭。今年初,老曾因病去世,他去世前写下遗嘱,称其名下登记的一套房产由我全部继承。老曾去世后不久,一位梁姓女子找到我说,她才是老曾的妻子,房子应由她继承。我后来得知,该女子是老曾当年作为知青下放时认识的,他们确实领了结婚证,老曾回城后双方音信全无。后来,老曾与他人结婚又离婚,再与我结婚。该梁姓女子则一直没有再婚,多年寻找打听到老曾的线索时,老曾已经去世。请问老曾的房子应该怎么处理?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本案首先要确定的是究竟谁与老曾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李女士虽然与老曾在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老曾与梁女士确实结婚登记在前,那么后者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李女士与老曾的婚姻实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鉴于老曾名下的房产系其与梁女士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产应属于老曾与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据此,老曾立有遗嘱,应遵照其遗嘱办理。但是老曾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个人的那部分房产,属于梁女士的那一部分他无权处分。因此,老曾遗留的房产,应当根据遗嘱由李女士继承该房产属于老曾的一半,另一半归梁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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