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擅自收养女儿离婚诉抚养费

更新时间:2019-10-27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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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法》第15条有明文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齐君与杨芳结婚多年,却一直未生育子女。两人因此事经常吵架,并且吵架的频率与日俱增。

  这样的日子维持到2004年,不愿再与丈夫共同生活的杨芳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同年,一人在家的齐君“收养”了一个小女孩,取名齐小妹。齐君将收养之事通过电话告知了在外打工的妻子杨芳,杨芳在电话中并没有表示反对。

  但是,齐君把齐小妹当女儿一样养着,却一直未给“女儿”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几年后,外出务工的杨芳就再未回过家,夫妻双方长期分居。齐君认为,其与妻子杨芳感情已破裂,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杨芳离婚,并要求杨芳承担养女齐小妹的抚养费。

  杨芳认为,齐君收养女儿并未经其同意,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断案

  法院认为,事实收养关系只能存在于《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法》实施以后,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子女。《收养法》第15条有明文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

  本案中,齐君收养齐小妹并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齐君、杨芳与齐小妹不具有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齐君同意自己收养齐小妹,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因此,法院审理齐君、杨芳的离婚案件时,齐小妹的抚养问题不应在此案中进行审理,故法院驳回了齐君要求杨芳承担“养女”抚养费齐小妹的诉请。(本文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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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抚养孩子和抚养费吗
你好,可以的,一般一方抚养,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我想离婚,为儿子抚养费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起诉离婚抚养费
一般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律师解答动态
这个要实际向学校了解,具体的把你的家庭及情况说明。
这个情况需要和银行核实,如存在借名贷款或违法情况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好的,安排律师联系你,稍等一下
张奎律师
张奎律师
1分钟前
你的问题是户口问题还是扶贫身份问题,如确实存在这个情况需要通过村委上报解决,但具体不清楚该问题你带来
好的,安排律师联系你,稍等一下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2分钟前
你是什么情况直接说事情就行了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