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8日上午,南京顶山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一女性居民在家中失去知觉。接报后,民警迅速来到现场,当时该女性居民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民警将死者丈夫李某带到派出所询问情况。李某称,妻子叫小芳,36岁。早上起床后,他发现妻子没气了,就打电话给自己的母亲和岳父母,母亲帮着喊了120并报了警。而至于小芳死亡的原因,李某接下来的说法让民警觉得有些匪夷所思。
他说,前一天晚上自己和妻子玩“那种游戏”,就是过夫妻生活时用手掐妻子的脖子,结果妻子在此过程中腿发软,头撞到了墙上,早上起来他就发现妻子没气了。警方勘查现场后发现,小芳脖子上有掐痕,头部有肿块,按照李某所说的情节,似乎确实能形成这样的伤痕。但尸检的结果显示,小芳是因机械性窒息死亡,这说明李某当时用劲非常大,与其“玩游戏”的说法明显不符,难以让人信服。
孩子意外受伤引发丈夫杀机
随后,警方对李某做了人身检查。民警发现,他的左前臂、左腕部、左手背虎口区、右前臂外侧、左足背内侧均有擦伤,就算小芳如李某所说而死,他自己身上这些伤又是怎么形成的呢?据此,警方怀疑李某在说谎,随即将他列为嫌疑人。在民警缜密的发问面前,李某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最终,他的防线崩溃了,不得不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说自己和妻子吵架后一时气不过,将妻子打昏掐死后,伪造了现场,试图逃避处罚。很快,李某被逮捕,并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今年2月,南京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上,李某还原了自己杀死妻子的前后经过。李某说,去年10月7日下午,他和小芳及自己的母亲带孩子出去玩,在母亲照看孩子时,孩子不慎和别的小朋友撞到一起,鼻子流了血,小芳当时就发了火,说要和公婆断绝关系。回到家后,父亲老李先上门道歉,被小芳赶了出来,晚饭后,老李夫妻二人又上门道歉,保证以后不带小孩了。
打倒妻子后将妻子掐死
公婆走后,当晚9点左右,二人之间又吵起来了。小芳喊着要离婚,而且表示让李某不要再来打扰孩子。听到这些话,李某气疯了,他觉得小芳说话太绝情,反正日子没办法过了,还不如一块死了算了,“我想先把小芳搞死,然后自己再赔她一条命。”想到这里,李某失去了理智,他在家里阳台上挥拳猛击小芳头部左边,小芳当时就蹲了下来。“她当时跟我说,既然动手了,事情就再也无法改变了。”听到小芳这样说,李某更加绝望,他就继续用右拳打了小芳的头部,期间,小芳让他不要再打了,他也没停手,直到将小芳打倒在地。见妻子倒地,李某并未停手,而是骑在妻子身上,用双手掐她的脖子,掐了不知道多久,等他平静下来时,妻子已经不动了。这时,李某想起了儿子,觉得自己死了对不起孩子,于是就放弃了一起死的想法。
很快,伪造一个过失杀人现场的念头出现在了李某的脑海里。他把妻子抱到床上,伪造了因“那种游戏”而形成掐痕的假象。第二天,李某发现小芳头上有肿起来的包,怕警察问,就想应该怎么圆,想来想去,他决定说是夫妻生活时小芳腿发软撞到墙上形成的。在民警初次询问时,他便按照自己想好的假话说了一遍,但最终还是被识破了。
小编有话说:
上述事件当中,丈夫李某掐死妻子的行为实在是太冲动了,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矛盾无法调解,可以通过离婚来解决,如果互相伤害,甚至杀死对方,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婚姻法》对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