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陈先生述称,2013年8月11日,他的妻子在苏州某美容院进行美容抽脂手术时发生意外,心脏骤停,神志不清,虽然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明显效果。同日,他的妻子又被送往苏州市立医院进行治疗,但病情仍没有明显好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为挽救生命,陈先生曾先后陪着无意识的妻子,在苏州、上海等地的三家医院进行治疗,最后却被医院诊断为“永久性植物状态”。为进一步保护妻子合法权益、起诉该美容院,陈先生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妻子的监护人,以进行后续维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为陈先生妻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其妻子被诊断为重度智能障碍。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全面受损,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先生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宣告近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患有精神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法院宣告。经法院宣告后有两个法律后果:受宣告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行为能力、管理和处分其财产。
法律知识拓展: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取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