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假姓名嫁二夫 是否重婚?

更新时间:2013-09-10 1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一种是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下面这起案例说的是一女子用假姓名,分别与两男子结婚,两次都是...

  导读: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一种是有配偶者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下面这起案例说的是一女子用假姓名,分别与两男子结婚,两次都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那么,这名女子是否涉嫌重婚呢?

  新闻背景:

  2009年12月中旬,桐城青年汪某在部队服役因伤住院认识了一名女网友,该女子自称叫“杨美静”,未婚,两人网聊后觉得很投缘,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1年2月9日,两人在桐城市新渡镇举办了结婚仪式。2011年11月,退伍的汪某携带14万元退伍费回到老家,除去4万元花费,将剩余的10万元交于妻子保管。

  婚后,二人甜蜜的幸福生活羡煞旁人,然而这样的幸福却是短暂的。2012年2月,汪某偶然发现妻子使用的银行卡是用一个陌生名字登记的,面对丈夫的质问,“杨美静”才老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实信息:真名丽娜,且在安徽凤阳县已婚,育有一女。

  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让汪某无法接受,二人发生争吵,汪某气急之下摔门而出,而丽娜则收拾衣物回到老家,被她一同带走的,还有汪某10万元的退伍费和4万余元的物品。

  2013年5月19日,神色憔悴的汪某来到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报警。桐城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走访。

  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警方证实嫌疑人丽娜是浙江温岭人,民警随即给浙江省温岭市、安徽省凤阳县发去协作函,对丽娜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状况进行核查。然而,两方回馈的信息让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后民警决定逆向倒查,经多方调查得知,丽娜曾跟一位叫阿凯的男子结婚并生育一女,然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却没有登记到阿凯妻子的信息。民警再次发协查函至凤阳县,请求调取阿凯的婚姻信息,最终查询到其登记的配偶名叫“晓萍”。经警方多方查证,最终确认“晓萍”是丽娜使用的又一个假名。

  2013年8月27日,在凤阳警方的支持下,丽娜被抓获归案。在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面前,丽娜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讯,丽娜称,与汪某是在网上认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谎称自己未婚,因其经常观看法制节目,深知如果与汪某领结婚证,可能会涉嫌重婚被公安机关追究,便与汪某协商只办结婚仪式不领证。目前,丽娜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二度使用假名结婚,只办仪式不领证,重婚了吗?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纳妾者亦应按重婚论处。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重婚有两种形式: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本案中,丽娜与阿凯、汪某虽然都未办理结婚证,但是都举行了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与阿凯育有一女。那么,丽娜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吗?要认定丽娜是否重婚,得知道她与阿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前就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丽娜在前婚,即其与阿凯的事实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汪某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样更构成了事实重婚。

  假若丽娜与阿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在94年2月1日之后,新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他们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而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丽娜与汪某“结婚”是在2011年,明显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因此,他们也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所以,根据这样分析,丽娜则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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