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案情介绍:申请人张万达诉称:申请人与李丽丽在1999年登记结婚,在未与李丽丽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于2009年又与被申请人王楠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禁止重婚的规定,并受到刑事处罚,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王楠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申请人王楠辩称:申请人张万达已与前妻李丽丽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人的重婚自与前妻办理离婚之日起已经消失,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重婚罪争议焦点:申请人张万达与被申请人王楠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申请人张万达提交的证据有:
1)某人民法院刑初字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申请人于1999年同李丽丽登记结婚,在未于李丽丽办离婚的情况下,2009年又与被申请人王楠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被判刑。
2)申请人张万达与被申请人王楠的结婚证1份。证明申请人张万达在未与李丽丽离婚,2009年又与被申请人王楠登记结婚的事实。
3)被申请人王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某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一份,证明申请人张万达已于2010年4月同李丽丽离婚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申请人张万达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虽离了婚,而没有免除对自己的重婚罪的处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的认定,被申请人王楠对申请人张万达提交的2份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张万达自认为已与李丽丽办理离婚手续,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成立。申请人张万达与被申请人王楠均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法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申请人张万达于1999年与李丽丽登记结婚,2009年在未与李丽丽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被申请人王楠登记结婚,申请人张万达因涉嫌犯重婚罪2010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依法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3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婚罪到底应该判几年呢?
法院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申请人张万达以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申请人张万达在被刑拘期间,前妻李丽丽向法院起诉与申请人离婚,2010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2012年张万达向法院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王楠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张万达与王楠的婚姻关系无效。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析:
申请人张万达在与被申请人王楠进行结婚登记时,前一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张万达隐瞒婚姻事实而与王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重婚情形,婚姻无效。虽然在张万达申请婚姻无效时,仅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但重婚违反的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基本制度,张万达与王楠的婚姻关系仍应认定为无效婚姻。虽然被申请人王楠辩称,申请人张万达已与前妻李丽丽办理离婚手续,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但因重婚事实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家庭制度,重婚者因该违法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所以,这类无效婚姻不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当宣告后一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10条第(1)项之规定。
律师提醒:在您遇到这之类的情况,首先要收集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委托律师帮您走出痛苦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