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犯重婚罪被判9个月
更新时间:2014-08-0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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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郭某春在未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长期与小三同居多年并生有一子。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家住济阳县的王某美近日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控告与其生活多年的丈夫郭某...
郭某春在未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长期与小三同居多年并生有一子。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家住济阳县的王某美近日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控告与其生活多年的丈夫郭某春犯有重婚罪。原来,被告郭某春自2010年起,在未与其结发妻子王某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与另一名女子高某梅在济南祝甸市场、盖世农贸市场、盛福花园等地租房居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高某梅于2011年7月为其生下一子,两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案发后,被告郭某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已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同时对于实践中的重婚行为判定也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两种情况。本案中的被告人郭某春虽未与高某梅正式登记结婚,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济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郭某春重婚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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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怎么可以被判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一般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况: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和已婚男的在一起会因为重婚被判刑吗?
你好,这种情况涉嫌重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同时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