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90万“彩礼”订婚 女方拒绝结婚判返还

更新时间:2019-11-1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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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男子为求婚竟出天价“彩礼”,后因女方拒绝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纠纷。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周靓返还原告熊
一男子为求婚竟出天价“彩礼”,后因女方拒绝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纠纷。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周靓返还原告熊常礼金款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熊常与被告周靓恋爱,2008年3月31日原告为了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进而达到结婚的目的,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周靓人民币90万元,2008年11月5日原告通过媒人杜瑞、刘玉之手给被告周靓父母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2008年11月6日原告和被告订婚,当天原告按当地风俗支付给被告周靓亲属“红包”1.1万元。后由于被告周靓拒绝与原告结婚,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几次返还原告现金45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汇给原告之姐熊小岚20万元,合计65万元,尚欠原告25万元及“四金”等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5万元,并返还“四金”和红包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熊常给付被告周靓现金90万元是基于双方婚姻缔结为前提,其给付的款项应视为“彩礼”。被告周靓反悔,拒绝与原告结婚,应视为违约。后虽经原告追讨,被告先后返还65万元,但尚欠25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金”及订婚时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礼物1.1万元,该“红包”、礼物应视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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侓师你好订婚后女方怀孕因结婚要钱太多女方要结婚十万男方承受不起女方要求退婚不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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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同意见可以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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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直系亲属(外祖母)曾受过刑事处罚且已经去世,对报考公安机关的政审影响较小,但不能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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