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丈夫隐藏财产十万

更新时间:2012-12-03 2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前不久,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成(化名)给付原告王芳(化名)50000元。2009年12月21日,王芳与李成在乌木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王芳抚养婚生子李好(化名),

  前不久,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成(化名)给付原告王芳(化名)50000元。

  2009年12月21日,王芳与李成在乌³木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王芳抚养婚生子李好(化名),李成ÿ月承担李好抚养费600元,李好自小学费、生病费用、保险费和其它不可预计费用由李成承担至其大学毕业。双方在财产方面仅对λ于乌³木齐市某区某二巷某小区的一套¥房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2009年4月23日,在王芳不知晓的情况下,李成在和静县出资100000元开办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商店,经营箱包等小百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后来,李成的这一举动被王芳发现并起诉至法院。主张李成经营的商店所出资10万元注册资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21日,原告王芳与被告李成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子李好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作了约定,在财产分割方面仅对双方λ于乌³木齐市某区某巷某小区的住房进行了分割。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2009年4月被告在和静县投资100000元注册成立了某小百货商店,有被告在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的亲笔签名予以确认,该笔款项系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分割该笔投资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0元。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依法判决被告李成给付原告王芳50000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可以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吗?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描述清楚,你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你好,可以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吗?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描述清楚,你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汪丽律师
汪丽律师
1小时前
你好,一般都是可以无限修改的
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