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更新时间:2019-11-13 0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
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黄松有说,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
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黄松有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黄松有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老婆要离婚不想承担债务,如果夫妻离婚,这些婚内债务是否共同承担
你好,首先,如果上述债务由双方共同签字或虽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则毫无疑问,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如果生意是由双方共同经营或者虽由一方经营,但是生意失败前所带来的收益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也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双方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上述情形的,则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针对以上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拨打我的咨询电话,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