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