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 离婚时应否偿还

更新时间:2012-12-03 21: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办法。

  1999年9月19日,江丽先向于友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江丽帮于友炒股,由于友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江丽返给于友五万二千元人民币”。

  9月27日,江丽又向于友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于友,乙方江丽;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归还甲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江丽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于友。

  2003年,由于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江丽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友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江丽将于友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对35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上。于友主张江丽应按合同约定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江丽则主张借款和股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劈。

  哈中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个人财产。江丽主张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养,于友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于友和江丽在炒股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经济独立,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关于35万借款,二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江丽借款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友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夫妻债务由父母偿还了离婚时还要偿还吗
您好,离婚你们还欠债务吗?需要说明下具体问题,而不是这样突然问一句。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一方恶意欠债离婚时是否夫妻共同偿还
不算共同债务,但需要有证据证明。
夫妻向银行贷款离婚后该如何偿还
与你方没有关系。可以报警处理。
夫妻向银行贷款离婚后该如何偿还
你就说你们不是夫妻就行了,事实上你们确实不是合法夫妻
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偿还
可以起诉离婚,对于债务,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是对方个人所负,不一定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责任。
离婚后贷款夫妻双方如何偿还
道理并不复杂,一般是就共同财产部分是谁要房子谁负责还贷,就营利部分双方平分。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