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2-12-03 2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张女士和王先生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3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属王先生父亲的四间房产权属发

  张女士和王先生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3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属王先生父亲的四间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争议房屋原系王先生家的祖业产。1985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王先生的父亲所有。1996年6月,王先生的父亲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先于王先生的父亲死亡,且王先生的三个兄弟姐妹均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未经登记,自己未取得产权,该房产系王先生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结合。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虽然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因此,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先生之父的财产,在王先生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他三名继承人已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先生继承。《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王先生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继承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涉案四间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是由王先生给付张女士折价款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你好,请问私房是否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 彩礼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 黄金部分是可以分割 但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来证明确实存在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多咨询,欢迎来电。
律师解答动态
李敏律师
李敏律师
3分钟前
你好这个需要看你是什么案件
好的,安排律师联系你,稍等一下
好的,安排律师联系你,稍等一下
情况,这个如果监护报告都没不认定责任的话,这个不好认定。工伤要看责。
可以详细说一下吗?您工作多久,是否有合同?WTY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18分钟前
您好,关于社保卡被限制的问题,我需要先了解一些具体情况。社保卡被限制通常有两种可能:一是社保账户本身
李琦律师
李琦律师
21分钟前
关于未成年人单独乘坐高铁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和实务操作,我为您分析如下:14周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不能单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