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必须是婚后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婚后未发表的作品不存在稿费问题,也不属于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所以在婚后创作的作品于离婚后发表的,其稿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的稿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创作发表虽尚未收到稿费,但该报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使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也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如何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依本条规定分割。
即,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这里的重大理由,主要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当特定夫妻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可能会破坏其功能、作用、价值,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则因应赔偿因分割给其造成的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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