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裁判要旨
更新时间:2016-12-2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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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约,从语义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又称订婚或定婚。婚约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立婚约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因而婚约对男女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
1、夫妻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要求离婚的,彩礼不予返还
——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2、彩礼给付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约当事人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给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当事人双方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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