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更新时间:2019-11-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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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产物。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它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及夫妻继承权等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产物。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它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及夫妻继承权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夫妻财产所有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我国目前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对夫妻财产所有权作出了规定。第十七、十八条是法定财产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是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这就等于夫妻可以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法律充分尊重了夫妻的财产归属问题上的意思自由。这种法律规定近似于合同法的规定,充分的意思自治。尽量的采用任意性条款,在法律只是作为意思自治下的一个补充的默认性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本质上是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度只是没有协议约定下的默认条款。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默认条款,也可以说是法律规定了一个比较可行的指导性条款供共人选择,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通过想反约定选择不实用。没有相反约定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参照第十七、第十八条执行。

  相比于旧婚姻法关于财产制度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做了变更,同时对于属于个人财产也做了比较多的规定。有些人认为新姻法下不可能存在婚前财产约定之说,当然也没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当然在阻止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不用通过协议的方式,可能在这方面准夫妻在立协议上比较有必要。但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目的不仅仅限于此。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它的内容不仅仅对于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婚后所得作出约定,可以对夫妻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约定成两人共有,也可以约定成个人所有。我们总是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哪些是个人所有的,哪些是共同所有的,法律预先有一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来改变这些规定。而实际上,法律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是一张白纸,允许当时人作任何的图图写写,在没有图图写写的情况下才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约定是不受这些条文约束的,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这些条文。夫妻财产关系在财产所有权归属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根据立法精神,其实每一对夫妻都有一个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而有关条款是当事人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条款是婚姻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犹如合同法上只要有主要条款的合意其余合同条款的欠缺由合同法的默认条款补充。婚姻法也如此,只要两人又结婚的合意,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page]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社会意义

  对于夫妻财产所有制度我国允许全部采用约定制,相对于其它国家只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只适用于一部分财产,其余才采用强制性的法定财产制)。应该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我国应当普遍,然而实际上却很少出现。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的也是再婚夫妻,或者是财产较多者。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社会意义又在哪里呢?

  家庭从社会学意义上是社会的重要的组成单位,人总是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这种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曾经起到重要作用。在封建社会,不存在现代社会的企业制度,家庭是一个社会细胞,更是一个经济实体、生产单位。家庭作为一种组织,他有比较完善的运行制度。封建社会家庭采用家长制,然这种家长制度,建立起了一整套关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收益的制度,就我国而言,“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等规定严格排斥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在这种制度下,对于财产的处理上,男性处于支配地位,女性只是附属性的。同时,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为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家庭财产统一采取共有制,不存在家庭成员的的个人所有财产。在这种制度下,当然也不会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从封建法律制度到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可以用一本法学著作的书名作概括——从身份到契约。现代法律制度赋予每一个的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主体通过契约共同来建立规则供遵守,而不是强者通过制度规则来要求弱者遵守。现代社会的家庭与过去家庭比较在组成人员上发生了变化,其本上只有一对夫妻,父子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单独组建家庭,作为未成年的子女,在财产上是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的。家庭已经退化夫妻,家庭财产制度也仅剩下夫妻财产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及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方式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生产单位。因此,单一的夫妻财产的共有制度应当退出历史的舞台。婚姻也从男耕女织这种共同生产、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结合变成了仅仅是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也就是说,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家庭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功能已经弱化。现代家庭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组织方式的经济功能已经由现代的企业制度代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变成松散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形式对于一个家庭、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不再重要。无论是夫妻财产的共有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不影响家庭的社会功能,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变成了身份关系的附属。在这样情况下,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不再作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身份关系转变成契约关系。[page]

  家庭这个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重要的,但是家庭这个组织在我国民法上已经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这也显示出家庭的经济功能的弱化。即使最松散的经济组织个人合伙企业,它也有自己的财产,有一整套的运行制度,有自己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而家庭事务的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家庭的事务都由组成人员作为主体才处理。家庭财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有男方的财产、女方的财产,财产的形式可以是共同财产的形式,也可以个人财产的形式。财产的流转处理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但是,家庭总是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夫妻关系在身份关系上是紧密的,这导致在财产问题上不可能完全相互独立。同时,夫妻财产关系又是一种非规范化的关系,各个家庭夫妻在财产问题上各有不同。因此由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财产归属问题是最有利于实际需要。它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成为紧密性的财产关系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制,也可以是松散性的如分别财产制度。这取决于实际的需要。不管何种方式总是体现男女双方的共同合意。

  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女性已经取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但是在家庭内,总体而言,女性的经济能力总是比男性要弱,但对于家庭的付出,如子女的抚养方面,女性总是要高出男性。如果经济决定一切的话,男性可能会在家庭中取得优势,而缺乏对女性的保护。在能够自由约定的情况下,女性可以借助在家庭中的贡献通过财产协议来衡平经济上的能力。因为,对于家庭的贡献,男女双方总是平等的,基于家庭地位及贡献的平等,可以要求取得经济上的平等,以获得充分保护。

  综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非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无实际意义。男女结婚并不一定是财产结合,也不一定是婚前财产就是个人的,它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协议内容。结婚,是身份关系的确立,它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表现,财产关系确立是以契约的方式,可以选择书面协议,也可以默认法律条款。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婚姻生活的财产方面共同作出安排,体现双方的共同意志,这更有利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中的几个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将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结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是对结婚后夫妻两人名下的财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有的)的归属问题。

  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page]

  根据此条规定,财产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以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债权人仍旧可以视夫妻中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在具体办理公证中,应当告知这个规定,如当事人只对重要的财产作出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不对所有财产作出约定,则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夫妻双方仍旧对夫妻一方债务为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夫妻一方有承担高额债务风险的夫妻尤为必要。但是,以夫妻财产约定来躲避已经发生的债务来是不可能的。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书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权归属问题发生变化。这是协议当事人都容易明白的。产权发生变化之后,基于财产的收益、处分等问题也发生变化。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产的增值部分、股权的股息等等财产这些既不属于工资、也不属于经营所得,这些也当然的归产权人所有。这些间接后果容易被忽视,在办理公证中我们应当提示。个人财产由个人处理,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财产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往往只登记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财产属于“隐名共有”。因此存在财产登记人在处理财产,而不是实际所有人在处理财产。如对于男方婚前房产,双方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产权人名字不变更,这就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房产,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提醒变更登记,达到产权登记人于实际所有人的一致。同时应当告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人可以处理财产,如不变更登记可能给实际所有人造成损失,也要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其它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对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夫妻约定财产共有还是个人所有,都不能规避两人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也不能通过约定来排斥或指定相互遗产继承问题。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适用范围及用途

  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夫妻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比较合理,有没有财产约定无所谓。如果夫妻的财产仅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维持夫妻的相互扶助义务,那么财产约定也没有必要。特别的情况比较适用:财产比较多,再婚夫妻,受赠财产,夫妻一方可能承担较大债务等情况。这些情况办理协议公证之后,对于夫妻内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财产关系,处理财产比较方便。对于第三人而言,首先办理公证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确信,处理财产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当时人过世之后避免在遗产上的纠纷。在遗产问题上,下一辈继承上一代问题上很少因为夫妻财产问题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辈继承晚辈财产问题上很容易导致夫妻财产分割上理不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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