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的权利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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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除另有约定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外,
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
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
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
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
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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