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7 22: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国税发[1993]116号[颁布时间]:1993-11-1[执行时间]:1993-11-1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 : 国税发[1993]116号
[颁布时间] : 1993-11-1
[执行时间] : 1993-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随着民航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的改革,现行对于航空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在征税范围、纳税地点、计税依据、税目注释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需要加以改进。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航空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客、货、邮、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包括地区、市、县船站,下同)从事地面服务业务。
二、计税依据
从事航空运输的客、货、邮、专包机运输,通用航空,地面服务及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后,以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收入额,是指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邮、专包机运输业务收入、通用航空业务收入、地面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三、纳税地点
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航空公司、其他单位及个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税目注释
(一)航空运输业务是指使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通过空中航线运送旅客、货物和进行通用航空以及为这些业务提供的地面服务。
(二)专包机运输业务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的业务。
(三)通用航空业务,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为其他部门的专业工作而提供的飞行。如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航空吊挂、航空降雨等。
(四)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机场停留的国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各种服务,如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等。
本通知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征收补偿款收入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需要纳税调整。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的税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同,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营业外收入属于是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盘盈利得(仅限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盈)、捐赠利得、罚款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和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盘盈利得(仅限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盈)、捐赠利得、罚款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和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小产权房销售征收营业税
个人出售房屋缴营业税如下:房屋房产证未满五年的,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
5.5%、在144㎡以下的需要缴纳差价
5.5%的营业税;房屋房产证满5年,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
5.5%的营业税、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