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武器、弹药罪
更新时间:2019-06-16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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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严惩
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
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
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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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弹药罪的构成一定是军用子弹吗如果私人持有的弹药被盗窃能定盗窃弹药罪吗?
盗窃弹药罪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弹药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弹药取走。
盗窃弹药罪的处罚规定为:构成盗窃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会面临上述处罚。同时,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弹药罪和私藏弹药罪
有盗窃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