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5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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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标调行准评分的定评对标整的调企定评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
标调行准评分的定评对标整的调企定评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
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
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
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述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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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事故分类标准解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标准: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