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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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的口岸通道进出,接受海关检查。
三、过境耕作人员进出境时,除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时所需的用品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出境。对在外作业期间剩余的少量食品(如面包、汽水、小包食品等)重量在两公斤内(单一品种不得超过一公斤)的可以放行。
四、对过境耕作人员在港作业期间香港亲友赠送的物品,每月放行一次,每次可以带进物品限量为:一般食品10公斤、衣服1~2件、其它一般日用品和药品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单一品种限1~2件)。由口岸海关进行立卡建档管理。
五、超出上述限量的物品予以退运,违反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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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规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非法手段进出境货物物品
法律分析:
1、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
2、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自货物进人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
4、暂准进出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