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法院受理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查验走私物品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6-1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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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转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63〕开法办字第76号报告已收阅。关于法院受理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对走私物品的查验问题,经我院与对外贸易部联系后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63〕开法办字第76号报告已收阅。关于法院受理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对走私物品的查验问题,经我院与对外贸易部联系后,认为原则上仍应按照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2日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的第二项和我院1962年10月5日〔62〕法研字第72号批复,到海关查验为好,不必要求海关将走私物品随案移送法院。但是,如果对于个别案件,确有必要在开庭时出示走私物品,以利于案件审理的,可以商请海关在开庭时将走私物品送来法院,开庭后立即归还。至于开元区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到的对于走私案件需要开展法制宣传的,应当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联系,并报告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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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跨省怎么受理
您好,法院受理案件,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处理的,符合法院受理的标准,法院才会受理。
如同一个案件,存在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则先受理的法院予以处理。
一个人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参与诉讼,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当然,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关联,具体要看案件具体的事实和依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会有所涉及。
不管是否存在关联,涉诉案件需要积极应对,避免权益受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