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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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经贸委(经委)、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87号发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免领许可证件的内销边角料和节余料件,海关要严格审价归类,加强监管。

  二、关于《办法》第八条规定内销副产品价格占所有制成品总价的比例,主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和提供的有关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将核准、核销情况书面报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工贸易管理司)。

  三、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外经贸主管部门已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海关尚未核销结案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关于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暂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待外经贸部门对涉证商品内销审批规定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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