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9-06-1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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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10-11-12【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
反倾销税)
2010-11-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6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12 【生效日期】2010-11-1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
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14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14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乙醇胺(2010年税则号列:29221110、29221190和2922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7号公告和2009年第8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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