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9-06-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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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10-06-22【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
反倾销税)
2010-06-2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3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6-22
【生效日期】2010-6-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
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tiff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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