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更新时间:2019-06-1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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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09-11-1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
反倾销税)
2009-11-1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7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2009-11-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
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14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4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2008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1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0号.tiff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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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常 反补贴税是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商品的附加税。
什么是临时反倾销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从倾销的角度来分析,要存在倾销才有反倾销。
倾销的构成条件:
(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
(2)损害事实存在;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2)倾销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3)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4)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