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活动。
三、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条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提交本条(二)、(三)、(五)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填写示范详见附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o,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上述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批;
2.海关准予登记注册的,签发以下证书:
(1)《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3.海关不予登记注册的,签发以下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