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选举的新方法

更新时间:2019-05-02 11: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称《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称《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都必须直接选举产生,并必须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虽然也有的省级地方人大在制定《实施办法》或者《选举办法》时增加了无候选人选举的程序规定,但是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还是采用有候选人的选举办法。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采取单轮投票分别计票和分轮投票计票两类操作方法。

第一类.采用单轮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相对分轮投票的方法来说,这类方法较为简便,应用较广泛。在不同的选票设计上又分两种:第一种是三种职务(主任、副主任、委员)同时设计在一张选票上,每位选民只需填写一张选票就完成了三种职务的选举。二是设计了三种职务三张选票,同时选举。

为了叙述方便,现以一个职数为五名成员(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二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选票设计如下):

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主任)选票

候选人及另选人姓名

A

B

符号

[page]

说明:······

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副主任)选票

候选人及另选人姓名

C

D

E

符号[page]

说明:······

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选票

候选人及另选人姓名

F

G

H[page]

I

符号

[page]

说明:······

虽然《组织法》没有规定正式候选人同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但各地在操作过程中均比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有关代表候选人同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数(即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来确定。因此,如上所示,为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必须确定正式候选人二名,即A和B。为选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二名,必须确定正式候选人三至四名,这里按三名确定为C、D、E。为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二名,必须确定正式候选人三至四名,这里按四名确定为F、G、H、I。这样的设计就是要从九名候选人中选举出五名村民委员会成员。

这类方法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会导致选民意愿难以充分体现。因为在确定候选人时,一般正常情况下会最佳人选列为主任候选人,其次列为副主任候选人,再次列为委员候选人。又因为是三种职务同时选举,主任候选人落选者不能作为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副主任候选人落选者不能作为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也就是说,主任候选人落选者一般将无缘入选副主任或者委员,副主任候选人落选者也一般将无缘入选委员,这样的选举产生的结果就可能不是选民意愿的结果。

比如上述选票设计的情况下,当候选人A当选,候选人B落选时,而选民的意愿很可能认为B担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是合适的。但是,由于投票方法和选票设计的问题而会使B失去当选副主任和委员的机会。

A当选主任,所以有过半数的选民选举A为主任。这部分选民中有四种人,一是认为B也比较优秀,只是相比之下不及A,没有投他的主任选票,应当投他副主任的选票;二是也认为B比较优秀,但比之其他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都不如,但担任委员还是可以的;三是认为B不适合担任村民委员会任何职务;四是无所谓,即随意填写选票,并无认真选择,选A不选B只是随机。这四种人中,只有第一种人的部分选民会选B为副主任,第二种人有部分选民会选B为委员。

如果你没有亲身参加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可能会有两个疑问。

――――为什么这两种人不会全部而只是部分会选B为副主任或者委员呢?原因有二:选民的选举意识不可能全部都很强,这两种人中有部分人虽然认为应当选B为副主任或者委员,但考虑到怕麻烦(得在候选人以外的另选人栏填写姓名并填写符号)、怕得罪人(副主任或者委员候选人万一得知会对自己不利)等原因而不选;二是投票人不懂得还可以在副主任或者委员选举中投B的票(包括识字不多不会写的)。

――――为什么第四种人也不会选B为副主任或者委员呢?因为这些选民对谁当选不大关心,所以在填写选票时不会考虑在候选人以外去另选他人。

  B作为主任候选人落选,所以有不足半数的选民选举B为主任。这些选民不可能再选举B为副主任或者委员。原因是选举制度设计不允许同时选举某一候选人为两种以上的职务。也就是说,各地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办法均不允许选民在选举某一候选人(或者选民)为主任时,又选其为副主任及委员职务。那么是不是这样的选举制度设计有问题呢?肯定不是。如果没有这样的选举制度设计,那么就会出现某一候选人既被当选为主任,又被当选为副主任和委员的情况,同时由于这样的当选人的两种以上职务的得票过多,势必造成其他候选人得票过半率过低而使整个选举当选名额不足,从而造成整个选举工作不成功。

第二类.采用分轮投票的方法。也就是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委员。

为了叙述方便,现也以一个职数为五名成员(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二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选票设计如下): [page]

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主任)选票

候选人及另选人姓名

A

B

符号

说明:······

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副主任)选票

[page]

候选人及另选人姓名

主任落选者

C

D

符号

[page]

说明:······

X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选票

候选人及另选人姓名

副主任落选者

E

F

G

符号[page]

说明:······

由于是分轮选举,主任候选人的落选者可以列为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副主任候选人落选者可以列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所以只需总共七名候选人就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五名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比上述第一类方法减少了两个差额数,对于选举的成功率是非常有利的。同时,这种方法从程序上看可以消除上述第一类方法(即单轮投票分别计票的方法)的许多缺陷,比如有利于选民意愿的充分实现。但是这样的方法也有几个弊端:

一是要经过多轮投票,组织实施起来比较麻烦,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要比较大。

二是占用选民时间更多,容易引起选民厌选情绪,从而产生抵触选举的心理。

三是选举日之前只能确定公布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主任后再确定公布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副主任后再确定公布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选举委员。这样需要三轮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三轮组织选举,每一轮确定公布候选人到选举都还需要一定的间隔日期,导致选举工作旷日持久。

那么是不是可以一次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分轮选举?这在理论上还存在可行性,但实际操作上也是难以实施的。以上述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可以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如下:[page]

主任正式候选人:A、B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主任候选人落选者(不指名)、C、D

委员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落选者(不指名)、E、F、G

当组织选举时,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再选举委员。三轮投票,三轮唱票计票,三轮确认公布,每一轮的选举都需要严格的程序,而且后两轮选举的选票都要等前一轮选举完成方可临时印制(因为有一名候选人姓名到此时才能明确),选举日一天时间很难完成整个选举工作。所以除了选民人数少又素质高且投票踊跃的村召开村民选举大会可以考虑这种方法以外,一般也不宜采用这样的方法。采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更不适宜这种方法。

在实施《组织法》的过程中,各地也在探索采用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办法。对此,我认为并不可取。理由如下:

一.这种探索没有法律根据。《组织法》只规定了有候选人的选举(见《组织法》第十四条),没有规定可以进行无候选人的选举。所以,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种变通操作是违法的。

二.这种选举也很容易造成基层民主的无序性。只有严格依法进行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也只有严格依法进行的选举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无候选人的选举,很容易使选民滥用民主权利,不利于选票的集中,被选举人过半得票很难达到,成功几率很小。

三.计票和有效票的认定困难。因为每张选票由选民直接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而选民的字迹会各种各样(书写习惯、文化程度的差异,同音异体字的使用等都是导致的原因),难以辨认和难以确定存在争议的选票自然会比例很大,村民选举委员会难以应付这些复杂而纷繁的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会引发村民冲突。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我认为上述两类有候选人的和一类无候选人的选举操作办法都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发展和在农村基层建设和谐社会以及实现民主政治的要求,应当设置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更贴近农民习惯,更容易让农民接受和掌握的法规制度来替代它。

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我探索总结出一种既合法,又简便,又符合农村农民习惯的选举办法。这就是,确定公布的正式候选人不分主任、副主任、委员,都只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村民直接提名或者预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选举时,选票也只有一种《村民委员会成员选票》。选举计票完成后,选取获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和另选人按以下方法作出名次排列:

首先以获得赞成票从多到少为序排名。如果没有出现赞成票相同的情况,排序工作就完成了。

其次,遇到赞成票相同的情况,再就获得赞成票相同的按各自获得反对票从少到多为序排列。如果没有再出现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排序工作就此完成。

在一次选举中,出现候选人获得赞成票相同,而反对票也相同,这样的情况概率是极低的。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没有影响到其当选职务时,可以有关人员按照姓氏笔划多少排名。如果影响到当选职务,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无法作出决定的,就有关人员及相应职务提交全体选民公决。[page]

名次排列完成后,按照排名顺序从前到后依次取足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应选职数,公布当选人员名单,选举工作至此结束。

这里还有获得赞成票的候选人和另选人总数与应选职数存在相同、超过、不足的三种情况。相同时,按照排名选取即可,最容易处理;前者超过后者时,选取足额职数后,其余排名者以落选计;前者不足后者时,先选取高职务应选职数,不足名额以低职务暂时空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就空缺职位补充选举。

为了叙述方便,现也同样以一个职数为五名成员(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二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例(选票设计如下):

XXX村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选票

候选人姓名

A

B

C

D

E

F[page]

G

符号

[page]

另选人姓名

符号

[page]

说明:······

按照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原则,同时又按照候选人数尽量从少的原则,设定候选人数为七名。选票上的七名候选人A、B、C、D、E、F、G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而不分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参加选举。同时设定这个村选民总数有1300名,其中1000名参加投票。

假设一。只有候选人A、B、C、D、E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他们之间没有出现相同得票数的情况,那么,这五名候选人就可以按照获得赞成票的多少为序排名。假如排名为B、D、C、A、E,那么就可以确定B当选为主任,D、C当选为副主任,A、E当选为委员。

假设二。七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并有相同得票的情况。比如其得票数为:A为574票、B为598票、C为682票、D为534票、E为537票、F为561票、G为574票。这时,按照获得赞成票多少排名为:C、B、(A、G)或者(G、A)、F、E、D。其中A、G赞成票相同,并且其名次关系到职位。因排列在前者即为总名次第三,应选取为副主任职务,而排列在后者为总名次第四,应选取为委员职务。此时应当就A和G两人再检索各自反对票的票数,以反对票少者列前。比如A得反对票为316票,G得反对票为342票,则A列前,G列后。这样总排名即为:C、B、A、G、F、E、D。按照上述选取原则,确定C为主任,B、A为副主任,G、F为委员,E、D落选。

假设三。七名候选人只有三名过半数赞成票,并且有一名另选人H也获得过半数票。他们获得赞成票情况为:A为474票、B为598票、C为482票、D为534票、E为437票、F为561票、G为474票、H为555票。那么排名只需在过半数的前四名中按照从多到少排列了,也即排名为:B、F、H、D。按照上述原则,确定B为主任,F、H为副主任,D为委员。另有一名委员职位空缺,是否补充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果决定要通过补充选举补足空缺名额,则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这里只是假设了比较带有常规的三种情况,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出现许多不同于这三种的情况。但是,只要掌握了这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就会触类旁通地很容易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相对于前面所述的现行分职位的直接选举的方法来说,这样的选举最简便,最容易操作,最符合农村选举习惯,最能体现民主,最容易被农民接受。同时,这样的选举也完全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各地如果能推行这样的选举方法,无疑将会大大地提高选举工作的效率,大大地减少选举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大大地减轻农村乡镇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负担,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可取的上佳的方法选择。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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