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与换届选举

更新时间:2019-05-02 0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

  什么是选举制度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广泛采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红色政权的民主选举。尽管当时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譬如,根据当时选举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采用了“烧香法”(同意谁,在谁的名下插一炷香)、“投豆法”(同意谁,在谁背后的碗里投一粒豆子)的表决方式等,但这毕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当家作主的伟大尝试 。?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选举范围、选举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化,选举方法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选举法律制度。??

  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 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 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 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 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page]

  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选举法 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 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 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几种方式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 表。根据选举法规定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 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要说明,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 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 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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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届选举是怎么回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有哪几项选举任务

  换届选举时,选举任务很重,归纳起来有两大项:一要选举人大代表,并由新选出的新一届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二要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要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并组成新一届政府,选举产生审判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等。全国人大换届选举时选举任务更重。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中有规定。??[page]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工作包括哪些基本环节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 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 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代表名额的分配。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 情况决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根据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的具体代表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具体 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选区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按选 区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的划分,应当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开展,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划分,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

  (4)、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应努力防止错登、漏登、重登 。选民登记的重点是对变动部分的登记,即对新满18周岁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计算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以各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核准界限。旅居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 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5)、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这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应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 或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对于在换届选举中所采取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 题等有利于选举人更好地了解被选举人的做法,应当坚持。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需要经过选民的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 以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要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上一级人大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五分 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page]

  (6)、投票选举。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直接选举的投票组织方式,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做好重新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7)、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判断选举制度的优化程度,不仅要看它是否有着科学、严谨的选举程序,以确保选举人依法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还要看它是否具有对当选代表具有监督和罢免补选的能力,以确保选举人的选举权利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选举法列出专章,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写进选举法,将其作为整个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规定下来。选举法不仅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而且还明确规定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委员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还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的具体程序、补选程序、辞职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page]

  根据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的有关规定,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人民解放军的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临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在县乡换届选举 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在所辖的区域内,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主持和开展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和 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以及各地的经验,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编造选举预算和公布选举决算,印发选举宣传材料、选民证、选票、统计表等。?

  (2)、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负责选民登记和审查选民资格。?

  (3)、受理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受理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和破坏活动的检举、控告,并负责提交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4)、按选举程序公布选民名单、初步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 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日期;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宣布当选代表名单。?

  (5)、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选举工作;将选举工作的文件、表册等有关文件资料立卷存档。?

  选举法中体现了哪些基本的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选举原则反映的是选举制度的本质及其内涵,对选举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相应的指示作用。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

  (1)、普遍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什么是普遍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

  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人民必然要享有广泛的选举权。普遍选举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为宪法所肯定,而且也具体地体现在选举法中。选举法第三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page]

  历次县乡换届选举的实践表明,在我国,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只占人口的极少数。普遍选举原则的贯彻实施,从法律上保证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能够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切实参与国家管理。以普遍选举为基础产生国家政权机关,有助于从制度上确保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也只有在普遍选举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切实保证其具有人民性和代表性。普遍选举原则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广大选举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严格依法办事,努力使选举工作能真正反映民意;同时也需要广大的选民能珍惜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积极参选参政,选出自己利益的真正代表者。

  什么是平等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 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

  平等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 效力完全相等。

  平等选举原则作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明确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而且也体现在换届选举的具体实践中。这一平等原则,集中表现为:?

  (1)、参选权上的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均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别而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

  (2)、投票权上的平等。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代表名额上的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来计算,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统一确定的,这便体现了被选举权上的平等和重视实际上的平等。此外贯彻实施选举法还要注意体现法律所规定的被提名权上的平等,即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所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当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

  应当指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选举原则在具体的贯彻实施中,带有一定的相对性。选举法从我国的实行情况出发,规定了城市和农村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的比例。这在形式上似乎是不平等的,但实际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脱离城市和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实际状况,都用同一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则显然不利于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不利于照顾各少数民族的实际利益。[page]

  可以肯定,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逐步缩小,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进步,这种不同比例的情况也会逐渐改变。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从实际情 况出发,承认一定的差别,并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差别,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基本途径。

  什么是秘密选举原则

  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

  秘密选举也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秘密选举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在各革命根据地范围内,就曾开展过一系列民主选举活动。这个时期的选举表决采用过烧香、投豆、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采用的是举手与投票并用的表决方式。在选举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选举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参政经验普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上述表决方式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这类表决方式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开性,不利于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经过20多 年的社会实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有了根本的发展,选举人的政治素质、文化程度普遍有所提高,采用秘密投票的表决方式已具备客观的可能性,因此,自1979年起,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进行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秘密选举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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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page]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 ,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选举法规定 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证明,直接选举和 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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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 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什么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选举法在保障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方面的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

  (1)、物质保障。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公民依法参选,实现选举权利所必需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不至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到选民和代表的参选参政。?[page]

  (2)、程序保障。选举法在有关选举的一系列程序规定中,同样贯彻了选举权利的保障原则。如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民名单方面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等规定,为选民和代表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

  (3)、法纪保障。依照选举法规定,凡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等等。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换届选举中的贯彻实施,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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