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有令人鼓舞的消息从正在各地召开的“两会”上传来。2月5日,记者从宜宾“两会”上获悉,当地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2月6日《华西都市报》)
报道称,该《办法》在四川省各地人大中尚属首创。但我不得不尴尬地指出,这所谓的“首创”其实只是重复早已有之的相关法律而已,我国《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报道中未见《办法》全文,或许它在某些细节中有所突破,但单就“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描述,我们没有看到《办法》相对于《代表法》有何创新。
那么,《办法》为何会被宜宾人大常委会称为“首创”?而在该消息被转载至互联网后,网友更是群情激奋,并呼吁要在全国推广。何至于此?实在是法律所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被长期虚置所致,这些权力在实践中极少使用,以至于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在内的人们早已遗忘。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问题,去年8月,一个名叫孟浩的省政协委员,在广州市教育局求见该局领导时被拒,并被威胁“报警”。《政协章程》第九条明确规定着政协委员有到基层“视察、参观、调查和了解情况”的权力,然而政协委员在行使权力时居然遭遇报警威胁,可见这项权力仅仅只是“写在纸上”。
不容否认,宜宾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办法》,体现了当地人大机关将一项“休眠”的权力重新唤醒的努力,并提醒代表们清醒地意识到,权力只有积极和充分地行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因为,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认真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自己的职责,不能也无权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