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亿万富翁梁广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而被立案侦查,由此牵出身兼广东云浮、广西百色两地人大代表的离奇故事。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5条,检察机关在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事先经过其所在人大的主席团或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虽然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同意批捕,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却拒绝许可,从而让从事调查的云浮市检察院左右为难。
舆论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梁广镇是否适合在相隔千里的广东、广西两地同时担任人大代表。百色人大常委会认为,“同一级(人大)兼职没有多大影响。如果两地同时开会,代表可以请假。现在交通发达,代表两地跑是可以的,而且代表发表意见也可以委托。”云浮市检察院则认为:“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同时兼任五级人大代表,但不能同时担任两地无隶属关系的人大代表。”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上述两种说法或许都不违法,因为无论是宪法还是人大选举法都没有禁止同时兼任两地人大代表,更没有禁止同时兼任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在逻辑上,同一个人也可以同时兼任两地乃至多个地方的人大代表,而这种可能性的确在梁广镇身上成为现实。
然而,从民主代议的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说法出现在现实中,又都违背常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本应履行最重要的宪法职能;不论哪个地方、哪一级的地方人大代表不说是日理万机,也都应该十分忙碌,哪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兼任不同地方的人大职务?梁广镇同时兼任千里之遥的两地人大代表、有些代表同时在不同层级的人大任职,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当然,这种现象也确实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的人大制度将人大定位于兼职机构,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将民主代议作为其“第二职业”。一名普通人大代表必须做好“本职工作”,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剩下的时间才花在人大开会、讨论、审议、监督等事务上。亿万富翁梁广镇没有养家糊口的需要,但是作为兼职代表,他同样不太可能会花太多时间在地方民主代议上。
不可否认,梁广镇有钱,他的投资或许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些是和人大不太相干的两码事。他完全可以作为一位普通企业家在当地投资,而没有必要做人大代表;一旦他做了人大代表,就必须履行代表义务,但是异地兼任的事实表明,“人大代表”只是为他自己增加了一个对当地选民来说没有实质意义的头衔而已。
在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一般只有当地居民才能当选地方议员。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法律可能规定了候选人的居住期限要求,更重要的是因为候选人只有和当地选民共同生活、经常沟通、相当熟悉之后才有可能当选;否则,如果连当地存在哪些社会问题、选民究竟需要什么都不知道,那么如何“代表”那个地方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几乎所有地方议员都是当地“土生土长”的,无论如何著名或富有的外来政治人物都无法代表地方利益,因而也无法当选地方议员。
地方达到一定规模之后,社会问题复杂、繁多,因而只有全职议员才能胜任,进一步排除了异地兼任的可能性。当然,某些小地方的议员可能是兼职的,但即便那样也犯不着异地兼任,因为兼职议员“油水”必然不多,而地方代议的义务仍然不少。既然分身乏术,似乎任何人都不会那么不辞劳苦地积极履行其他地方的代议义务。
我们的民主代议制度,固然和这些国家的民主代议制度有所不同,但道理相仿。那么,梁广镇为什么要“不辞劳苦”兼任相距甚远的两地代表职务?部分答案在于,这么做对他来说,可能并不“劳苦”,因为他很可能除了参加为数较少的例会,并没有真正履行过代表义务。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虽然他在两地的人大代表资格都是“选”出来的,但是,也不得不对个别地方代表选举的质量打上问号;否则,选民为什么会“选举”一个不为他们做多少事情的人大代表呢?
另外一部分答案,则在于人大代表这个身份,可能会给梁广镇个人带来不少好处。比如,为他提供了一层免于法律追究的防护。作为局外人,笔者不好评论两地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是是非非,但我们需要关心和反思的是,为什么会出现异地兼任代表现象?我们究竟需要人大代表做什么?如何落实地方民主代议职能?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如何改进我们的人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