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各地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或筹备着。对于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又是社会各界及老百姓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中国各级人大代表到底履职怎样呢?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来说,曾经有媒体调查称至少有30-50%的未真正履职,五年来未发一次言,仅当了一下表决时的“举举手”的会议代表也大有人在,甚至还有3-10%的人“会议代表”也懒得去当。对于媒体的评价,数字有无夸大,我也无法一时找到精确的统计数字来考证,但我以为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有部分(相当部分)代表不履职是不可否认的,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代表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规定得不高,还是职权授予不够?非也。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并授予了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18项权力,以及为保证代表履职不受打击报复的几项特殊保护措施。2005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以三分之二的篇幅对加强代表工作,创造履职条件,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可以说对于人大代表的地位、权力、保障措施,法律有规定,中央有文件,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真应是位到、权到、措施到。但是代表的履职热情却不尽然。
造成这种行权名不不副实的现状和原因故然很多,但我认为现行代表体制上的原因最为重要:
一是代表构成行政官员居多,造成监督与被监督的本末倒置。在分团审议中,官员代表首先履的是首长的职,下级官员代表肯定表扬上级政府的工作,汇报一下本辖区的工作,再感谢几句对下级政府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等,似乎已成了司空见惯的套话;而本级政府的官员代表来到代表团也就理所当然地象征地听一听,然后就是发指示、作报告,其他的代表一下子就从监督的角色变成了接受指示的“臣民”代表了,就是原想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个别代表也自惭形秽了。一个本来应是法定的具有审议监督性质的人代会变成了汇报会、指示会,这岂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本末倒置了吗!
二是代表兼职化,履职确也力不从心。一位国外议员考察了中国人大制度后,惊叹道:中国人大法定的权力之大呀,是国外议会不能想象的。的确是这样,我们实行的是“一院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当然人大的权力就要大,否则就不是中国人大了。然而,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却是兼职的、业余的。也就是说,我们用兼职的、业余的组成人员来掌管行使世界议会界公认的权力较大的议会(人大)职能。再者,目前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大都是社会各界各条战线上的突出人物,本职工作的压力本来就重,何况还需去专门搞调查研究,掌握民情民意,就是一年一度的几天例行视察也难以保证。客观上,代表履职也是力不从心,难以到位的。就是想履职,也大都是局限在本职工作及本单位、本辖区的视野内。于是乎,出现一些基层代表在省人代会甚至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为本村修一条路、一口塘的议案,这也就不足为奇了。[page]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代表履职缺乏动力。现在代表履职可以说是全凭自己的自觉和热情。法律规定了代表那么多的权力,又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而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和考核却显得苍白无力,代表法中可供操作的也只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的要终止代表资格”,这条中又加了“未经批准”的字样,谁个不参加人代会又得不到批准呢?这也等于形同虚设了。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在探索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辞职的制度,因未有根本的法律保障,加之现在这种代表体制的现状,也是收效甚微的,并难以执行的。当好当孬一个样,何必去多事。代表实际上是:“一朝被选上,五年必满届”的现状。
要走出目前这种代表难以履职的现状,只有逐渐减少最终取消政府的官员代表,特别是本级政府的官员代表,清除监督和被监督混为一体的现象;只有逐步减少代表名额,适时走向专职化,把代表从本职工作及本单位利益的本位主义意识中分离出来,使他们轻装上阵,放开身手履行职责;从法律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把代表置身于一种严格的监督之中,真正落实“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目标。这样 我们的代表制度才能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力才能真正激发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