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制度

更新时间:2014-01-22 15: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简述各级人大代表制度,分析其组成、任期、职权以及常设机构。

  摘要:简述各级人大代表制度,分析其组成、任期、职权以及常设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宪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075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看你什么情况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受各级人民政府指使?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如工伤认定不成功,可直接起诉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社局,要求认定为工伤
犯罪原因的确定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犯罪事实的发生:1、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
单位是否可以向员工收取集资
应该通过合法的手续
无锡市82届高中毕业生,也就是无锡市第一批合同制工人,培训期算工龄吗?
培训期间是属于工作期间的,工资照发,工龄肯定也要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
玉溪修建房子可以如何计算赔偿
一、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是什么1、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
邯郸修建房子该怎么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3
上海浦东农村宅基地房产非农户口拆迁是否可以分到安置房子?
法律分析: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