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原则是关于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原则,是指在立法机关内部通过开会,以协商、辩论的方式讨论问题,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定。合议制原则与宪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有联系: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在现代社会人民多是通过其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人民的各种意见都应当通过其代表得到充分的展现,最后以人民中的多数意见为准,这是人民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人民代表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权,以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的决定一般能够保障多数人的权利,而少数人的利益通过协商和辩论,其意见通常也能充分地表达出来,尽量被多数人所照顾。人民代表的决定一旦形成,对政府和法院就产生法律上的执行力,对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审判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议会立法、政府执法、法院司法的分权制约格局确定了议会的首要地位,而议会之所以有这样的地位,主要是因为议会的成员来自人民的直接选举,同时也因为议会实行的“合议制”原则使议会较之其他机关能够使民意得到更充分地体现。为了确保人民的各种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反映,少数人的要求不被忽略,部分人民及其代表的激情和狂热不至于影响全局,也为了在众说纷纭中形成最有利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决定,在议会的会议上需要充分的辩论和说理,需要信息的交流和思想的沟通,而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程序设计作保障,需要有秩序、有步骤地合理展开辩论和表决,因此法治原则为合议制所需的一系列程序和规范提供了方向。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专门条文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实行合议制,但合议制原则在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条款规定中都有体现,①如宪法第61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其中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是“召集”会议,主席团只是“主持”会议,它们都不能代替大会行使职权;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五个方面的职权,但强调只有“大会”才能行使这些职权;第63条规定只有“大会”才拥有相关人员的罢免权;第64条更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第65-68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第99-104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这一原则。合议制原则蕴涵在这些宪法的规则性条文中,这些规则性条文体现了合议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