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宪法修改程序的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19-05-0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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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可大致分为刚性与柔性两类,其标准主要在于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较少,典型者如英国,其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同,本文于此不加讨论

  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可大致分为刚性与柔性两类,其标准主要在于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较少,典型者如英国,其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同,本文于此不加讨论。刚性宪法典型者如美国,得名于其修改程序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本文以下讨论便以此为限。

  世界各国由于其各自的现实国情及历史背景不同,其宪法修改程序及严格程度彼此仍多歧异。如有公民直接参与宪法修改的,就必然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如瑞士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均有此规定。由特定的有权机关进行宪法修改的,就必然有该机关修宪时的一系列相对完善的严格程序。如法国1791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的严酷几近达于顶点:必须有三个议会各于其任期内,继续的提议修改宪法的某项条款,方可成立修改宪法的动议。第一个及第二个议会的提议必须于该议会的任期之末始得提出,第三个议会则须于其任期的第一年内提出。动议既经成立,再召集第四个议会,并扩充其议员名额,以组成一个“修改宪法会议”,依其议定,宪法修改案方能成立。不管各国实际规定如何,但宪法修改程序的大致步骤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环节。

  (一)提案程序

  提案程序主要包括提案主体的组织程序和所提出议案的成立程序。各国宪法对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主体均作了明确规定;有些国家为增加宪法修改的难度,还对于此作了特别限制。总体来说,提案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权力代表机关或其代表。这是各国的主要做法。如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的州立法机关的请求,召集宪法会议以提出修正案。[1]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有此权力,但必须得到国民的承认。土耳其宪法第102条和法国1958年宪法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二是其他国家机关。有的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或总统、或国王享有提案权。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89条规定,宪法修改的倡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提议行使倡议权。西班牙1978年宪法规定修宪倡议权由政府和议会两院享有。日本《帝国宪法》第73条甚至规定只有日本天皇有宪法修改的动议权。[2]其他此种如瑞典宪法第81条和泰国1949年宪法第173条的规定。三是政党。如多哥宪法规定,联盟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四是公民。如瑞士宪法规定,8万瑞士公民联署可以提出宪法修改的议案。菲律宾宪法和列支敦士登宪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有些国家规定了数个提案主体,主要是上述几种的组合。不论各国实际规定如何,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国家机关提案的,这些机关必然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及制度,如国会、议会等;二是由议员、代表或公民提案的,就必然要求达到一定的法定人数。[page]

  有些国家于宪法修改议案交付议决机关讨论之前,尚设有一种中间程序,其旨在决定宪法条文究竟应否修改。

  (二)议决程序

  议决程序主要包括审议和起草、表决两个步骤。

  1. 审议和起草。宪法修改的议案在成立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之进行讨论、审查,包括:首先,审查该修宪议案的内容是否违宪,或是否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对议案本身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如不符合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者,法定机关就在这一程序环节中对修宪议案加以调整。各国宪法对此程序一般都作了规定。修宪议案经审议后,由法定机关对决定修改的内容,拟定修改草案。实践中,在修改草案提出后,多数情况下,须再次或多次经法定机关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最终形成修改草案的定稿,并付诸表决。

  2. 表决。宪法修改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表决,以体现民意,获得合法的基础。世界各国对宪法修改议案的议决,一般都遵循相对比较严格的程序,其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是由国会或议会议决,即将宪法的最终议决权赋予享有普通立法权的国会或议会,但该国会或议会在议决宪法案时,须经特别程序,与议决普通法律案时所经程序有所不同。如设定高额的法定出席人数;或设定高额的赞成人数;或须经过一度或数度的国会或议会改选,以使选民对于宪法修改案获有表示意见的机会。如海地、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宪法的规定即为此种。二是由特别制宪会议议决,即令人民临时选出一种特设的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以议决宪法的修改。这种方式,盛行于美国各联邦州。三是由地方议会复决,即将中央国会或议会议定的修宪草案,交付各地方议会复决,有法定数量的地方议会批准后,该宪法修正案方才生效。联邦制国家多采用此方式,典型者如美国。四是由公民复决,即将中央国会或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交由全国公民复决,达到法定的赞成票后,该宪法修正案才正式生效。如德国1919年宪法第76条规定,须过半数公民投票,而过半数的投票公民赞成,宪法修正案方可生效。奥地利1933年宪法第65条规定,须得有效票的过半数赞同,宪法修正案方才生效。

  以上四种方式中,前两种也兼行审议和起草的程序,后两种则是只决不议。

  (三)公布程序

  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是宪法修改的最后一道程序。任何国家修改宪法,都必须由法定机关以一定的方式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各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国家元首公布。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公布方式,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如挪威1814年宪法、爱尔兰宪法的规定。二是由代表机关公布。采用这种公布方式的国家较少,如巴西宪法第217条的规定。三是由行政机关公布。这主要是指美国的做法。实践中,由国务卿宣告宪法修正案已达到宪法规定的批准条件,该宪法修正案即正式成立。[page]

  ①参见[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

  ②日本《帝国宪法》第73条规定:“本宪法的条款,将来有改正必要时,以敕令将议案付帝国议会议决之。”日本该宪法为钦定宪法,其制定出自天皇独裁,故当时制宪者认为宪法修改的动议,亦必纯由天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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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具体步骤
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宪法制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序言。  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如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序言中阐述了本国和本民族长期奋斗的历史和取得的胜利成果,指出今后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   (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中都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六)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   (七)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则条款。
2018年,我国对宪法做了哪些主要修改?
1. 我国宪法的修改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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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这边需进一步与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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