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来看,由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行使提案权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实际行使提案权的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尽管“五分之一”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小数字,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总计近3000人,这些代表是跨地区、按行业组合的,有的甚至既不是按地区也不是按行业而是完全自由组合的,在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内,要求6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一致同意联名提出宪法修改案难度比较大。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在以后的修宪实践中采用该程序的可能性会逐渐增加vi。针对人大代表修宪提案权难以行使的问题,建议通过适当放宽修宪人数的限制或者明确规定一定数量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宪法修改议案来解决。
对于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则只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最后决定,就可以提出修宪案。较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议案的确容易得多。就实践来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确实比全国人大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主要提案机关将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宪提案程序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程序的核心问题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科学的对待通过各种渠道提出来的各种修宪建议。各种修宪建议肯定能反映不同程度的民意,但是因提出主体不同有必然会良莠不齐。笔者认为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拓宽渠道,从分广泛地收集民意。其次是用各种手段客观科学的整理分析各种提议。下来对于确实符合实际的比较好的提议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种意见。在以上基础上再行起草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通过一定途径将讨论稿交全民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草案,最终将充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