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所涉违宪审查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19-05-04 09: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民孙志刚,无辜被害,上至高官、下至黎民,莫不赫然惊悸。百余年来,神州四处,生灵涂炭,人命似为草芥。先有外人洗掠,后有族内搏杀,多少无辜性命,黯然熄灭于这片黄

公民孙志刚,无辜被害,上至高官、下至黎民,莫不赫然惊悸。
百余年来,神州四处,生灵涂炭,人命似为草芥。先有外人洗掠,后有族内搏杀,多少无辜性命,黯然熄灭于这片黄土。一群群冤鬼、一路路苦魂,一片片幽灵,在神州大地徘徊。
公民身体,源于自然,受于父母,发肤之痛,众人牵连。生老病死,本乃世相;了却生死,生死无惧。然死若孙志刚,天理难容。
法律知识共同体,讨伐暴民,图正法制。不求血腥报复凶手,但求真凶被缚;不求惩凶草率迅速,但求真相大白于天下;不求一案清明后案无继,但求革除陋制,正本清源。故建议:
一、 鉴于该案已成全国重大影响案件,益由最高法院审理。法庭审凶同时,依宪检诉广州收容遣送制度。
此举意义在于还公道于被害人,弘扬国内正气,落实宪法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兴政治改革之风。
二、 公开审理孙案,电视转播全国。
此举意义在于平息民愤,推动公权力阳光作业,诱新闻媒体介入,理清社会是非,促建政治文明。
三、 惩凶宜宽严有度,勿滥用死刑,以开启废减死刑风气,减灭社会血腥。
此举意义在于,通过判决书中的说理,给予全民法制教育,培育仁爱慈悲,仿习文明刑罚。若法庭成立,法律学人宜勇于参与解说,介绍死刑废减运动,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代价体系的合理化和人道化,开先机。
上述举措,无碍社稷安康,可扬清明政治,可教化全国人民,可向文明人民,展示我族生活境界之突进。如此行事,世人必将刮目相视,惊叹中华崭新风采。
若上述诉求实现,孙志刚等或会安息;华夏之地,渐次减灭冤气;制度振兴,他日可期。 ——《试论孙志刚案之特别审判》
此上,是本人前段时间为《中评网》写作的一篇小文。文中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宪检诉广州收容审理制度。如何“依宪检诉”,无疑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早的时候,北大俞江、腾彪、许志永几位博士,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那么,在孙案中,对收容遣送制度,是通过法院裁决,还是通过人大审查,是一个可以研究的问题。
也有法学教授提出:
“个人请求国家审查法规的违宪嫌疑,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新之举,值得高度评价和支持。按照现行法律,这一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如果认为必要也有可能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在确认有与宪法和法律抵触之处的场合,向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该机关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修改法规的答复;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但却不能说服有关专门委员会,那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最终付诸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因此,审查的过程也有可能长达数月。”(《灾异与反思——重新审视法律制度的理性与人性 》,作者季卫东,引自《法律思想网》)
这种分析,基本符合机构的实际。那么,这就出现可能因为这种“时间延误”,在孙案审理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广东省收容遣送条例》,仍然是不得不必须认可的“法律依据”;也可能造成法院审理终结后,“恶法”仍然是判决后不散的一个阴影,无法形成“大快天下”,收拾“非典”后散乱人心,发扬“中国法文化中有一个良好传统,这就是在灾祸变异初定之后反思统治者的罪过责任,清查冤狱大赦天下,以收亡羊补牢之效。”(同上季文)。
问题在于,由于“非典”初期隐瞒疫情,社会对有关方面产生了高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社会主导力量领导人民“继续前进” 的巨大障碍。这种影响,不仅是社会中的敏感分子们的感受,而是已经形成了群氓大众的普遍直觉。文化程度很低的百姓常唠叨:“非典搞成这样,还不是因为最初隐瞒疫情”,这些说法,让人吃惊。这让人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重新进行社会人心整合的问题。
如果没有孙案出现,这种整合人心的要务,真还难以操作。通常的办法是动用媒体工具,一、“大力表彰战斗在非典第一线的战士”,二、“歌颂领导之伟大、英明”,三、超水平发挥,找几个“罪魁”,予以“秋后算帐”。
我们分析一下,“大力表彰战斗在非典第一线的医疗等战士”,社会的接纳度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公营机构的“医疗战士”,并非一贯形象良好。非典疫情前期,通过部分医院传播的事实,也深刻的表明了他们“管理不严、反应迟缓”等的特点,人们对医源性传播疾病(乙肝、爱滋)的种种惊人事实,耿耿于怀,医疗单位形象的光辉化,效用毕竟有限,尤其是在公营机构面目复原后,人民对他们感动的眼泪,很容易干枯。第二个问题,拟不深入分析,仅仅提醒:这种铺天盖地式的投入,实际效益偏低。第三是“秋后算帐”,加重“罪魁”责任。效益依然可能偏低。传统中种种老套手法,有自编自演、自喝彩之嫌,已经让人喷饭。重新整合社会人心,因此必然寻求新的方式。
世界上的事情就这样奇妙,早不来迟不来,偏偏“非典”时出了个受难的公民。这位公民,以饱受痛苦和屈辱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社会整合的契机。他完全可能以自己的受难,成为“国家卫士”,间接成为消除恶法的“英雄”,并可能在中国人的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留下自己的名字,他的名字,叫孙志刚。
这个名字,让所有有良知的人,为之留下怜悯眼泪。这个社会符号,完全反射出社会中难以令人满意因素的主要含义。对它的恰当、智慧化的处理,是社会推陈出新的必要。显然这一案件,是整合人心的稀缺资源。
这完全可以形成这样一幅社会图景图景:
社会第x种势力新闻媒体,通过孙案的广泛讨论,聚焦社会注意力,社会中的男女老少,为之吸引,渐次忘记“非典”。他们的眼球,随着电视、报纸孙案主体而转动,社会在某人民法院周围,形成“辛普森案”效应:热线采访、直升机追踪……,直到全国人民为此案,而非“非典”,睡不着觉。继而,国家的代理人,以人民检察官的身份,在法庭上,愤怒声讨暴徒,赢得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一片喝彩;尔后,通过庄严的法庭程序,另一代理人人民法官,宣布擅意收容公民违法,彻底否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为人民政府顷刻建立起“英明形象”。(恕我幼稚)[page]
这样处理,既为孙志刚彻底归还了公道,也重新建立了社会对公权力的基本信任。至于这样的举动,还有无其他政治学上的含义,作者无意继续发掘。
这个分析,是价值中立的“政治学”分析。而在法律技术上,是否一定要“依据《立法法》,由人大进行违宪审查”,使违宪审查脱离于司法机制?
我的认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可操作“违宪审查”。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不直接“越权审理”法规的效力,而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宪法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之规定,“宪法司法化”,宣布擅意收容遣送行为,违反宪法。
这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形式,即在个案判决中,间接否定了不合宪法规的具体效力。同时考虑国情,《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系属行政法规,一般基层法院,不宜否定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故通过最高法院审理,作出裁决,较为妥当。这种不是通过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违宪审查机构,集中进行违宪审查,而是以美国式的法院分散审查模式进行个案审查,能够迅速启动违宪审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将来不可以采用专门机构集中审查的方式。另一个好处是,宪法案例的出现,将可能发育出一套宪法判例制度。本人透过国人抽象思维能力缺失的事实,认为判例制度可能更适合中国人的法律思维,先行判例的存在,将会避免因为对法律原则不能合理解释,形成960万平方公里一法万解的情况,从而在一个新的法律领域,开启判例制度。
制度与时俱进,就必须在“前无古人”的这种情形下,创制出新的办法,提供出新的制度模式,而不是一味却步旧制,甚至以机械法律主义的思维,固化失去社会适应能力的制度,而不改善制度的适应能力。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如透过英国衡平法的发展、美国宪法案例发展,都可以发现,制度的灵活化和微调,是完善制度的正常方式。
因此,通过最高法院审理孙案,并检诉擅意收容遣送侵犯宪定权利,在法律技术上是可行的,它并不一定需要通过适用《立法法》,这个本身也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花费时间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法律审查”。当然,一定要“按部就班”,通过人大审查,也并非不可,但其综合性的社会效益,远远逊于本人描述的司法审查。这样做错失了整合社会的契机,失去了刷新政治模式的良机。对一个传统政府来说,由于它存在反应机制缺陷,通常错失机会,但希望这个公审机会,不要轻易错过:它对社会、对政府,都有好处。当然,它对无辜公民孙志刚,也是最好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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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的宪法审查属于什么?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 追究违宪责任
A谁公开、谁审查 B 事前审查 C依法审查 三项对
我国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的国家机关有哪些,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机关又有那些?
一、立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二、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违宪审查的对象包括行政法规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违宪审查中,针对“审查要求”这种启动违宪审查的方式,审查主体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目前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冲突。
在微信上转到企业微信身份证,然后我觉得被骗了,想退还学费,但我签了合同,还能退吗?
法律分析:可以退回。可以和校方和教育局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
交电动车罚款一定要自己去吗?
需要根据具体违法行为
开车撞上电动车,我也走了一天他找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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