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劳动与义务劳动自相矛盾

更新时间:2019-05-05 0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立义务劳动制度是好事,但是通过发文件规定义务劳动制度,这样的义务劳动制度就有必要啰嗦上几句。首先,政府通过下发红头文件方式规定义务劳动不可取,不应该。义务劳

  建立义务劳动制度是好事,但是通过发文件规定义务劳动制度,这样的义务劳动制度就有必要啰嗦上几句。

  首先,政府通过下发红头文件方式规定义务劳动不可取,不应该。义务劳动顾名思义是公民不计定额,不要报酬,自觉自愿地为社会、为他人劳动或服务。换言之,义务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想干就干,不想干也没关系,任何人无权追究任何责任。但是,规定机关干部和职工义务劳动,而且还必须奉献半个小时,违背了义务劳动的宗旨。可以说,文件的义务劳动,表面上是义务劳动,实际上是强制劳动,法定劳动,至少对于机关干部和职工来说是这样。

  其次,规定机关干部和职工义务劳动半个小时,市民义务劳动一个小时,这样的义务劳动时间模式实际上起到的是负面作用。俗话说党员干部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义务劳动上应该带头干,干的时间比普通老百姓要长,只要这样才能带动广大市民参与到义务劳动中去。如果党员干部义务劳动时间比普通市民还短,不但激不起广大市民的义务劳动热情,相反还会打击他们参与义务劳动的积极性,引起广大市民在内心深处的不满。

  最后,建立星期四义务劳动制度,应该说是学习和借鉴前苏联列宁同志倡导的星期六义务劳动制度,但是上海的星期四义务劳动制度是建立在破坏当前五天上班想工作日制度基础之上,实质上是以义务劳动代替正常工作,这样的义务劳动就不该开展。众所周知,星期四是正常工作日,企业还在正常运转,政府机关也在正常工作,如果全上海市民在这天参与义务劳动,请问一下工作谁来做?是不是所有人放半天假去参加义务劳动,或者是星期四上午全上海放假去参加义务劳动,然后周六再加班补回来,如果是这样的话,未免有点荒唐和得不偿失。

  建立义务劳动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科学,不能胡来,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政府部门不能下文件规定干部或市民参加,只能发出倡议书,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二是至于参与义务劳动的时间不能作出任何限制,更不能规定干部义务劳动时间比普通老百姓的短。其实不管什么人,哪怕义务劳动一分钟,社会应该给予掌声,而不是讽刺其仅仅义务劳动一分钟。三是参加义务劳动不能以放弃正常工作为前提、为代价,应该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以及下班之后开展,而不是正常上班的星期四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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