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4-06-05 11: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在宪法上的体现,就是我国宪...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原来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在宪法上的体现,就是我国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两层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这个标尺决不因人而异。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国家对于一切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是平等的。(2)守法平等。人人平等地遵守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3)反对特权。不允许在法律适用上享有特权,即不允许任何人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也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殊待遇。(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男女平等,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又如民族平等,宪法和法律多处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以达到民族平等和民族之间的和睦与团结。从形式上看,特殊保护并不平等。但那正是平等的要求,是无产阶级平等观的表现。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18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

  (4)选举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l)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看,新闻、出版著作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从狭义看,出版自由不包括在内。

  (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

  (3)结社自由,即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会团体为其内容。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但公民行使这些权利仍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周边距离10-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另一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或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四、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违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其他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限制或剥夺。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人应具有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

  住宅安全权是指任河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查封。住宅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工作场所也属于广泛住宅的概念。

  4.通信自由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具体包括:对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的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价格尊严不受铁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五、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它对于建立法治社会,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以及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一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国家和社会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公民有关怀和帮助的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物质帮助权包括:

  (l)依法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

  (4)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4.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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